识产权中国自古有之,就是一种知识产权,现代叫做商业秘密。不得外传,家族内只传男不传女,怕女儿外嫁泄密。为什么?因为这个能为家族带来持续的垄断的经济利益,“教会徒弟饿死师父”成了古训。遇到天灾人祸,可卖房子卖地,是不能卖的。只要它在,房子和土地都能再挣回来。
20世纪后期,中国“越王剑”的出土轰动了世界,不仅因为它是2500年前勾践卧薪尝胆传奇的历史见证,还因为该青铜剑在土下埋了2000多年,依然光亮如新,锋利无比。科研人员惊奇地发现,剑的表面有一层10微米厚的铬盐化合物。铬是一种稀有金属,溶点大约在4000°C,地球岩石中含量很低,提取十分不易。这种铬盐氧化处理方法,德国在1937年,美国在1950年才先后发明并申请了专利。我们老祖宗的创造才华令人惊叹,可惜当时没有专利制度,岁月沧桑,给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千古之谜和无尽的遗憾。
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生产主要是家族式,这种形式得以保存并延续了几千年。除了很难保密的或对社会民生有重大作用的如四大发明、农业生产等技术渐渐得以流传外,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难以推广,甚至失传,社会极其缓慢。
1623年英国国会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这是世界上具有现代意义的部专利法,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美国6届林肯说的好:“专利制度给智慧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可不是吗?英国迅速崛起成为了当时世界上强大的日不落帝国,其中原因很多,专利制度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次工业革命的代表人物瓦特,曾经穷困潦倒,凭借其蒸汽机发明的专利许可费收入,自己不生产也过上了非常富裕的生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归属、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部分:
1.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自主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强制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4.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美国专利申请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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