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一词,一般认为“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就它反映的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 人类社会的知识是客观存在的,但个体头脑中的知识并不是客观现实本身,而是个体的一种主观表征,即人脑中的知识结构,它既包括感觉、知觉、表象,又包括概念、命题、图式,它们分别标志着个体对客观事物反应的不同广度和深度,这是通过个体的认知活动而形成的。一般来说,个体的知识以从具体到抽象的层次网络结构(认知结构)的形式存储于大脑之中。)由此可见,知识是事物的特征与联系在人脑中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表征,知识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人脑的反映活动而产生的。在理解知识的含义时,有必要把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财富的知识与作为个体头脑中的知识区分开来。
发明专利申请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一般是企业认定的以合约形式禁止传播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对象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该配方的全部成分。较为常见的,且具有代表性的是专有技术(Proprietary Technology),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Know-how) ,是指从事生产、管理或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技术诀窍又特指生产有实用价值的、先进的、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知识和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的)。它可以通过具体资料形式表达,如图纸、配方、专有工艺和特殊技术等。
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或规定的附着在来源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黎公约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的内涵更加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例如,版面设计、专有技术等都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动态的、范围不断扩大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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