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应符合《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必须具有该的所有权,如果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必须经国务1院批准,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
三、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交付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权的存续期内有效,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被宣告无效,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五、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权人在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转让合同成立前,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或非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的好处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状告咱们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权受到国家法保护,未经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权,索取赔偿);
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权人同意);
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申请,反过来向法1院或管理机构告你权;
7、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9、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0、宣传效果好;
11、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2、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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