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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维权-亚马逊维权服务-联邦知识产权办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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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优先权日?有什么特殊之处?


    优先权日是指作为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提出申请的申谓日。当在后的申请要求优先权成立时,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就是该项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如果优先权不成立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就是申请的面交日或者是邮戳日。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在年度期限的计算上,申请日就是指优先权日,以优先权日作为年度计算的起算日。所以,申请人应当懂得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区别,抓住时机,尽快申请,在强手如林的市场竞争中抢得申请日,也能为争取优先权打下基础。

     







    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先获得的实用新型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权的,可以授予发明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申请发明,如下:


    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取得证书。实用新型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6-12个月左右。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

    二、宁愿勾错,也不要漏选。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未作说明的,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的规定处理。按这个法条来理解,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即便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请求书做了勾选不会有问题。如果在请求书中漏选了,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不同来获得授权。



    三,只能在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时,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授权。这种情况时常有发生1,发明的审查时间比较长,在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之后,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因为未交年费而权利终止。

    四,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权自公告授予发明权之日起终止。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五,扩大保护范围。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进行保护。同时申请发明,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与该结构有关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

    六、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多种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具有单一性时,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又由于权项超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超项费,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但却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明尚在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对于那些被同行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以达到垄断市场,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有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八、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代理行业,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是第二次创造。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经验,与发明人深度沟通,将内容补充完整,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由于权利要求有超项费产生,因此,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这样的二份申请,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也就不是法上所说的“相同的发明创造”,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九、保护期限更长。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至申请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

    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被人使用了,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权进出维权,让侵权方进行赔偿,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法禁止的行为。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不为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对于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别人使用其技术,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特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关于结构方面的,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联合声明

    2016年11月1至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1知识产1权局(SIPO)和美国商标局(USPTO)(以下简称“五局”),齐聚在中国北京召开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ID5)年度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观察员应邀参会。


      本次会议重申了五局在2015年首届ID5年度会议上通过的合作目标,包括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形成而且通用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

      认识到向用户和公众提供更好服务、进一步推动外观设计领域的重要性,认识到五局深化合作对于形成切实成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增强合作透明度的必要性,五局进一步就合作总体原则和合作领域达成一致,以确保ID5目标的实现。

      五局决定,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通过以开展项目为主的方式继续进行合作,确保合作成果惠及利益相关方、合作局及其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系。

      五局决定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审查实践研究、自动化支持系统、外观设计分类、质量提升、数据统计等,并就新兴技术及有关外观设计新议题共同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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