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
根据《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对国家1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国家1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不符合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申请不符合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委1员会指1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日本制度简介
日本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日本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1药品和农1药发明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还是申请实用新型。日本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自注册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日本制度历史概况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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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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