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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程序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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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程序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申请流程

    依据法,发明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那具体的操作流程是怎样呢?复审和无效审查又包含哪些步骤?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1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局分类-初步审查-外观 实用新型 -授权权-获得证书

    2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局分类-初步审查-发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补正-授予权-获得证书

    了解了中国的申请、复审,我们再一起来看看通过PCT进入欧洲的流程








    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知多少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哪些要素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国1歌、军1旗、军1徽、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1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军1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1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1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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