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申请途径
向美国申请有三种途径:1.直接向美国申请(需要在中国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优先权只有12个月);3.通过pct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美国申请所需资料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申请案:
1、说明书、请求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2)临时申请案:
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小个体申报书
(3)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之新颖性[1]。
向美国申请的资助
向美国申请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1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通常也可以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1立体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平面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3其他视图要求
必要时,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法律依据
① 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②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相关事项介绍
2.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单独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以下简称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1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3.申请文件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从国家1知识产权局网站下1载,或者在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也可以向各地的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代办处(以下简称局代办处)索取。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申请。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当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单面、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当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
4.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含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表)、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5.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文件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作为附图。
6.证明文件
办理申请相关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的,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局备案确认的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题录译文。
7.签字或者盖章
向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8.同日申请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
9.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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