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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小专利申请查询-小专利申请查询-联邦知识产权办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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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小专利申请查询-小专利申请查询-联邦知识产权办理: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总局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1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办事处。(批准证书1号:NO.0137931;工商登记证注册号:440301508092186),是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美国及世界各国、商标、著作权代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联络工作。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PCT国际申请


    PCT的基本流程

    1. 提交一份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在先申请);

    2. 在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1知识产权局PCT受理处提交引用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

    3.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4个月后,收到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意见;

    4.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6个月后,WIPO会对本案进行国际公布;

    5.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收到国际检索报告3个月内,可提出国际初审请求;

    6. 在该国际初审请求提交后6个月,收到国际初审报告,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7. 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评估本案的授权前景;

    8. 若授权前景较乐观,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的国家阶段手续,此后进入各国的国家申请阶段;若授权前景不乐观,放弃进入各国国家阶段


    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先获得的实用新型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权的,可以授予发明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申请发明,如下:


    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取得证书。实用新型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6-12个月左右。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

    二、宁愿勾错,也不要漏选。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未作说明的,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的规定处理。按这个法条来理解,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即便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请求书做了勾选不会有问题。如果在请求书中漏选了,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不同来获得授权。



    三,只能在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时,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授权。这种情况时常有发生1,发明的审查时间比较长,在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之后,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因为未交年费而权利终止。

    四,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权自公告授予发明权之日起终止。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五,扩大保护范围。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进行保护。同时申请发明,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与该结构有关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

    六、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多种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具有单一性时,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又由于权项超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超项费,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但却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明尚在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对于那些被同行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以达到垄断市场,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有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八、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代理行业,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是第二次创造。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经验,与发明人深度沟通,将内容补充完整,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由于权利要求有超项费产生,因此,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这样的二份申请,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也就不是法上所说的“相同的发明创造”,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九、保护期限更长。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至申请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

    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被人使用了,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权进出维权,让侵权方进行赔偿,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法禁止的行为。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不为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对于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别人使用其技术,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特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关于结构方面的,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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