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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代理(图)-发明专利申请官费-广西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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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货总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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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说明:按订单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联邦知识产权代理(图)-发明专利申请官费-广西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转让是指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权转让合同取得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

    包括申请权转让!

    申请提交后或权授予后,申请人或权人可以对申请或的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电话等著录事项进行变更,申请人或权人也可以将其申请权或权进行转移,即变更申请人姓名。的变更/转让,需要到国家1知识产权局办理,依据不同情况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不同种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变更手续错误,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转让失败;如果变更手续正确,审查员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完成变更/转让。







    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应符合《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必须具有该的所有权,如果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必须经国务1院批准,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

    三、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交付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权的存续期内有效,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被宣告无效,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五、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权人在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转让合同成立前,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或非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申请相关事项介绍


     2.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单独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以下简称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1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3.申请文件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从国家1知识产权局网站下1载,或者在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取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也可以向各地的国家1知识产权局局代办处(以下简称局代办处)索取。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申请。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当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单面、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当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




     4.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含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表)、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5.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文件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作为附图。

      6.证明文件

      办理申请相关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的,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局备案确认的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题录译文。

      7.签字或者盖章

      向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8.同日申请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

      9.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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