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应符合《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必须具有该的所有权,如果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必须经国务1院批准,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
三、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交付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权的存续期内有效,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被宣告无效,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五、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权人在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转让合同成立前,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或非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3.3 实用新型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权人许可,实施其,即其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比实用新型的法律地位更高,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权的评价报告,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实用新型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并无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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