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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明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案例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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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发明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案例: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有什么区别?

    1.从定义层面;

      先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看出,发明可以保护的主体比实用新型多,实用新型只能保护结构方面的(包括层结构),不能保护方法、材料之类,但是发明除了可以保护结构层面还能保护方法、材料等。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二者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角度考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考虑的。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者立体造型或者二者之结合。

      2.从申请审查来看;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而申请外观设计,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另外,发明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性审查,较为严格,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申请仅形式审查,不涉及性审查。换句话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只要文件不出错(明显出错)都会授予权。

      3.从审查周期来看;

      从审查周期来看,发明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3、5年是正常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时间较短,快的几个月,慢的也只要一年左右。

      4.从权的稳定性来看;

      从权的稳定性来看,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所以一旦获得权,其权利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被无效,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即使获得权,其权利也非常不稳定,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5.从权保护依据上来看;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受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案中的附图及说明书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受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申请案中的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6. 从保护期限来看;

      从保护期限来看,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则是10年。










    美国外观申请

    申请阶段及提交实审

    律师费和规费:RMB10000元(以个人、微实体申请的规费)

    其中:代理费:RMB8803元、规费:USD190元(申请费:USD45元、检索费:USD30元、

    实审费:USD115元)



    美国外观申请与审查需同时提出,如果审查具备可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大概一年至一年半左右可以授权。保护期为14年,不需缴纳维持费



    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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