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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图)-发明专利申请到公开-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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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图)-发明专利申请到公开-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检查单一性;

         检查标题和摘要;

          对声称的发明进行检索;

       检查除请求书之外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制定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

      1.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

      2.澳大利亚局

      3.奥地利局

      4.欧洲局

      5.日本局

      6.韩国工业产权局

      7.俄罗斯局

      8.西班牙商标局

      9.瑞典局

      10.美国商标局

           11.巴西知识产权局

           12.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13.芬兰商标局

           14.北欧协作组织











    英国申请制度介绍

    英国是欧盟进出口的门户,且英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生效:香港, 新加坡等东南亚及广大之华侨市场, 以及乌干达、 安哥拉、 坦桑尼亚, 等四十三国, 一旦英国核准, 只要前往这些英联邦国家登记即享有权, 是国外申请中经济、实惠、1有效之申请国。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一)发明

    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程序:1.审查制。

    2.申请日起6个月内必须提请新颖性调查。

    3.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开。

    4.实体审查需于早期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请求。

    的相关事项和英国发明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

    (二)外观设计

    期限:自申请日起25年。

    审查程序:1.注册制。    2.相对新颖性。

    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相关事项的.英国外观设计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

    2.无法单独使用或纯功能性的造形设计无法取得外观设计。

    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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