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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知识产权办理(图)-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公司-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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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知识产权办理(图)-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公司-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如何注册香港

    1、申请你必须向知识产权署辖下的注册处提交申请。对于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中国其他地区提出申请的,中国香港不会自动给予保护。

     2、申请标准在 中国香港,标准的批予,是以下述三个局所批予的注册为基础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欧洲局(指1定联合王国)和联合王国专 利局。申请标准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提交下列文件:提交指1定申请的记录请求。指1定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欧洲局 (指1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局发表的申请;以及就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欧洲局(指1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局批 予的,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第二阶段)。 

    3、申请短期中国香港短期的批予,以其中一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1定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为基础。 如拟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便须提交批予请求,并辅以所需的文件和数据以作支持。 

    4、哪些人可以注册香港如果你是某项发明的拥有人,便可申请。你如果想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但却不是指1定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份陈述,连同有关支持文件(例如转让的副本),以解释你有权申请。

    5、注册香港提交的文件

    (1)提交记录请求; 

    (2)已发表的指1定申请副本一份; 

    (3)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4)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5)你如果不是在指1定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必须提交一项解释你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 (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6)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7)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和文件的译本。 







    日本制度简介

    日本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日本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1药品和农1药发明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还是申请实用新型。日本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自注册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日本制度历史概况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知多少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哪些要素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国1歌、军1旗、军1徽、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1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军1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1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1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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