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概述
外观设计是权的客体,是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 外观设计证书
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的范围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工业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工业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
无效
权经国1务院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宣告该公告的无效。
权的无效宣告由复审委1员会作出并由国1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提出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围的;
(4)不符合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法规定的不授予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权无效宣告请示,申请复审委1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申请复审委1员会可不予考虑。
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权的。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权。为此,法规定了宣告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1知识产权局复审委1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公开的日期是在该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为该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内的企业对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纷纷加强了工作,申请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在代理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仍存在误区,需要早日改进。
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就有知识产权。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就授予谁。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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