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权经国1务院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宣告该公告的无效。
权的无效宣告由复审委1员会作出并由国1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提出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围的;
(4)不符合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法规定的不授予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权无效宣告请示,申请复审委1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申请复审委1员会可不予考虑。
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权的。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权。为此,法规定了宣告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1知识产权局复审委1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公开的日期是在该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为该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
香港申请制度介绍
香港标准(发明)
标准是指由指1定的局授权后的在香港登记注册。指1定的局是指中国局(包含二种申请,即中国发明申请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英国局(包含二种,即英国申请和pct申请进入英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欧洲局(欧洲申请并指1定了英国)。
取得标准分二个阶段:
一阶段: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1定局提出申请。在该申请被指1定局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知识产权署注册处提交记录请求(登记)。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二阶段:在该申请被指1定局授权之日或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注册)。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和公布。
香港特区制度以注册指1定局授权的为基础,标准一旦在香港特区被授权,即独立于指1定局批准的。对标准的调处、宣告无效、侵权赔偿将由香港法1院裁决。
香港短期
短期仅进行形式审查,不作检索和实质性审查。然而,这种申请需提交下列之一局的检索报告,即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日本、俄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英国和欧洲局。
短期可以主张优先权,但申请人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pct申请指1定中国的实用新型并已进入中国阶段的6个月内也可以申请香港短期。
香港外观设计
香港外观设计申请采用登记制,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得授权注册。
申新知识产权始于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立之初,由新中国第一批参与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的董科律师所设立。在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的进程中,通过申新的服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企业,帮助他们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并见证了他们的成功。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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