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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小专利申请价格-宁夏小专利申请价格-联邦知识产权代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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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产品小专利申请价格-宁夏小专利申请价格-联邦知识产权代理: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争议与异议。商标维权等业务内容。代理人执行商标代理工作的代理人称为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类别尚没有专门的代理人。

        代理人必须要通过国家资质认可,才可以代理事务,否则就称为黑代理。要取得代理人资格,要求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证书。通过代理人考试,拿到证书后在代理事务所里实习一年,取得证书后即为代理人。11月的一个周末考试,考试通过率约为10%。 可以到局网站上看看您的专业是不是规定的理工科目录里的专业,再决定报名与否。









    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先获得的实用新型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权的,可以授予发明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申请发明,如下:


    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取得证书。实用新型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6-12个月左右。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

    二、宁愿勾错,也不要漏选。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未作说明的,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的规定处理。按这个法条来理解,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即便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请求书做了勾选不会有问题。如果在请求书中漏选了,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不同来获得授权。



    三,只能在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时,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授权。这种情况时常有发生1,发明的审查时间比较长,在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之后,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因为未交年费而权利终止。

    四,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权自公告授予发明权之日起终止。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五,扩大保护范围。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进行保护。同时申请发明,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与该结构有关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

    六、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多种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具有单一性时,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又由于权项超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超项费,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但却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明尚在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对于那些被同行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以达到垄断市场,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有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八、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代理行业,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是第二次创造。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经验,与发明人深度沟通,将内容补充完整,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由于权利要求有超项费产生,因此,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这样的二份申请,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也就不是法上所说的“相同的发明创造”,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九、保护期限更长。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至申请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

    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被人使用了,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权进出维权,让侵权方进行赔偿,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法禁止的行为。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不为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对于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别人使用其技术,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权进行维权,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特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关于结构方面的,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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