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1立体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平面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3其他视图要求
必要时,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法律依据
① 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②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勿踩雷区!国内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国内
一、容易使大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军1旗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五星)、国1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1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1徽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含有“五星”、“”字样或者“五星图案”、“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1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1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官1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1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六、带有民族性的。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性。
七、有害于社会1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1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1定使用在书籍商品。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1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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