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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申请-美国专利申请原则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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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货总量:不限
    • 价格说明: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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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申请-美国专利申请原则: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有什么区别?

    1.从定义层面;

      先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看出,发明可以保护的主体比实用新型多,实用新型只能保护结构方面的(包括层结构),不能保护方法、材料之类,但是发明除了可以保护结构层面还能保护方法、材料等。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二者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角度考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考虑的。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者立体造型或者二者之结合。

      2.从申请审查来看;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而申请外观设计,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另外,发明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性审查,较为严格,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申请仅形式审查,不涉及性审查。换句话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只要文件不出错(明显出错)都会授予权。

      3.从审查周期来看;

      从审查周期来看,发明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3、5年是正常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时间较短,快的几个月,慢的也只要一年左右。

      4.从权的稳定性来看;

      从权的稳定性来看,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所以一旦获得权,其权利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被无效,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即使获得权,其权利也非常不稳定,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5.从权保护依据上来看;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受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案中的附图及说明书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受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申请案中的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6. 从保护期限来看;

      从保护期限来看,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则是10年。










    申请指南


    申请的目的就是希望国家把某项技术授予某个人或企业独有专享。而国家部门收到申请后,必须确认这个技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确认在此之前没有他人获得了这一技术的权。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我们要让知识产权局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的技术内容是什么?我们要求保护哪些功能(设计)?然后等待国家的审查及相关信息反馈。

    为了方便阁下理解,我们简言概述如下:

    1、 贵我双方签署委托协议,贵方支付相应费用。

    2、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文件、技术说明及图纸文件。

    3、 我司着手撰写申请文件,并由贵方审核确认。

    4、 正式递交申请,递交后约10个工作日,将收到申请《受理通知书》。

    5、 国家审查通过后,将收到《授权缴费通知书》并缴纳领证费和税费用。

    6、 缴费后约2个月,即可正式领取证书。

    至此,申请工作正式完结。

    权人,只需要每年按时向部门缴纳年费即可维持权利



    申请所需的材料为:

    1、申请人身份的证1件材料:

    以公司名义申请的:

       a.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b. 发明人证1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

       申请人证1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阐述技术的详细规范文档:

      本文档由我司负责撰写;

    申请人需提供技术交底信息或当面口述说明;

    如有相关的图纸文件,亦应提供;

    其他有关文件由我司提供处理


    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知多少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哪些要素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国1歌、军1旗、军1徽、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1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1徽、军1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1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1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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