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概述
外观设计是权的客体,是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 外观设计证书
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的范围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工业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工业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
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律师建议签订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应符合《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人必须具有该的所有权,如果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必须经国务1院批准,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
三、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交付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权的存续期内有效,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被宣告无效,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五、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权人在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转让合同成立前,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或非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申请应提交哪些视图?
1立体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平面产品的视图要求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3其他视图要求
必要时,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法律依据
① 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②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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