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海外】日本申请实务指引
✪ 申请类型转换
日本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这三种申请之间转换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行申请类型转换时,请求转换的主体必须是原申请人或原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在原申请是共同申请的情况下,请求转换的必须是所有申请人。请求转换时,需要填写申请类型转换的请求书,并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文件。
✪ 订正审判制度
在日本,权授权登记注册之后,权人可以申请订正审判。但是,当权人收到无效审判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到无效审判宣告确定日之间,权人不能单独申请订正审判而需通过订正请求来进行订正。订正审判在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但经过无效审判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无效后则不可以申请订正审判。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美国发明
美国发明
申请阶段及提交实审
律师费和规费:RMB5100元(以个人、微实体申请的规费)
其中:代理费:RMB47512元、规费:USD400元(申请费:USD70元、检索费:USD150元、
实审费:USD180元)
服务项目:
○ 撰写申请文件(依据甲方提供的中文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图片按照美国商标局的标准格式撰写);
○ 申请书格式和权利要求的调整
○ 办理权利转让手续;
○ 基本申请手续;
○ 通知临时申请号;
○ 转发官1方正式受理通知书;
○ 转发和递交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表格;
○ 转发官1方审查意见书
○ 申请阶段的电话、传真包括邮寄等一切杂费;
○ 对官1方审查意见的答辩及案件后审定书的转交。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
转让是指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权转让合同取得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
包括申请权转让!
申请提交后或权授予后,申请人或权人可以对申请或的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电话等著录事项进行变更,申请人或权人也可以将其申请权或权进行转移,即变更申请人姓名。的变更/转让,需要到国家1知识产权局办理,依据不同情况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不同种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变更手续错误,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转让失败;如果变更手续正确,审查员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完成变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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