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作为法律用语,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且设专节规定,但《通则》对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说明。学理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含义:
1.知识产权的主体通常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其表现为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
3.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即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进行的归属性控制、使用与处分行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对价。
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或规定的附着在来源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黎公约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的内涵更加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例如,版面设计、专有技术等都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动态的、范围不断扩大的权利类型。
项目小专利申请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