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向社会充分公开,国家严格审查后授予申请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其作用主要有:一是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促进先进技术在社会上的推广应用;三是可以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四是鼓励全社会积极搞好满足市场需求的发明创造的爱迪生的件发明“议员计数器”因无人问津未获利,之后,他所有的发明都紧盯着市场的需求。
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2年、西班牙1826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相继颁布了专利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专利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1883年3月20日,英、法等11国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即现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保护方法和原则进行了规定。巴黎公约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到2012年6月,缔约方总数达174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参加该公约。
发明专利申请广义概念上的
知识产权广义上,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保护的标准,知识产权包括:
版权。也称为著作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的权利。还包括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
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地理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发明专利申请在“范畴与法理对接”的视角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蕴含着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应当揭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从内部视角阐明特殊学理并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时空特性。借助传统范畴理论预设的本体、运行、进化、价值等范畴框架,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本体包含着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包含着行政介入知识产权运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进化包含着从“特权”向“私权”演进、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着“创新”价值和“平衡”价值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该体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构性特殊法理和调节性特殊法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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