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针对该类申请进行从严打击、从严处置的相关措施:
①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②在公开渠道予以通报;
③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④取消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⑤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⑥同时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治理手段:
①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②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③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
④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加强对严重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
⑤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
⑥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加强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美国专利在“范畴与法理对接”的视角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蕴含着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应当揭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从内部视角阐明特殊学理并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时空特性。借助传统范畴理论预设的本体、运行、进化、价值等范畴框架,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本体包含着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包含着行政介入知识产权运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进化包含着从“特权”向“私权”演进、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着“创新”价值和“平衡”价值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该体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构性特殊法理和调节性特殊法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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