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扎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要求。现有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结合地方需求适当布局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更加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
——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专利商标规模达2400亿元,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增长率超过10%,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平稳增长,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有效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继续推动并配合做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标相关工作。做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指标实施落实保障,加强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相关专利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的衔接协同。(战略规划司负责)持续优化中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相关指标。(公共服务司负责)
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集中力量编制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目标指标,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任务和指标衔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明确的方向,完善政策设计、创新政策手段、健全政策协调机制,科学设计指标实现路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归属、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部分:
1.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自主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强制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4.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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