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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016.07.22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和发明专利基本相似,需要包括:外观设计申请递交表、费用递交表、申请数据单、说明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发明人的宣誓书。当然,上述文件只是申请的基本文件,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其他文件,例如,如果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则还需要委托书。


(1)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众所周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重要的是外观设计图片,外观设计图片基本决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对于三维产品而言,需要提交六面视图,但是可省略重复的视图或者平的不包括表面设计的视图,因此平面产品可以只提供主视图。并且申请人可以选择性地提交立体图,但立体图不是强制要求的。


一般而言,应提交墨水形成的外观设计图片,但是如果申请人认为照片比图片能更好地展示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时,也可以提交照片,但是一件申请中不能既包括照片又包括图片。


需要注意的是,和中国外观设计的制图要求所不同的是,美国的外观设计图片中允许包括两类特殊的线:阴影线和虚线。

虽然美国专利法并不强制在每个外观设计的图片中均需要包括阴影线,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外观设计(例如包括凹面、凸面、弯面、镜面、透明面等),为了能清楚的体现三维外观设计的所有表面的特征和轮廓,需要添加表面阴影线,而且如果在申请以后再增加的话,有可能不被审查员接受,因此需要在申请时就按照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要求来制作。


另外,美国的外观设计图片中允许包括虚线,以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大小或者指示外观设计的应用环境。例如,申请人可将部分不需要保护的内容画成虚线,这样一方面既能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应用场景或应用环境,一方面又能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剔除这些不需要保护的部分,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受到限制。


因为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范围必须以图片所公开的整体设计来界定。任何公开于图片中的部分都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元素。每一个设计要素对该设计的可专利性及所造成的视觉效果的贡献程度是一样的,因此没有一个设计要素是不重要或不必要的元素。所以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不得主张图片中任何一个设计要素为不重要或非必要的设计要素而予以忽略。而在对比是否侵权时,原告外观设计的每一项重要视觉特征都必须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中找到。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时,应将图片中除该外观设计之外的其他内容画成虚线。即如果有任何部位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主题的内容,在申请时就应予以虚线形式来表示。而且对于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中,应省略不需呈现的特征或不必要的图片,以避免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必要的限制。


2)外观设计的说明书


和中国所不同的是,美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说明书。一般而言,说明书包括以下部分:标题;前序;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联邦资助研发的说明;关于图片或照片的说明(以下简称“图片说明”);以及一个权利要求。

美国外观设计中的“图片说明”,和中国外观设计中的“简要说明”存在相似点,但实践上却有很大不同。首先,虽然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包括“图片说明”,但是MPEP也强调了该“图片说明”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的。其次,“图片说明”中允许包括:对于所省略的附图的说明、对于虚线的说明、以及对于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的要点的说明等,但是“图片说明”中不允许包括功能性描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的要点的说明并不是强制性的,而且一般建议不包括类似说明,因为其可能会在侵权诉讼中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和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不同的是,美国外观设计的说明书中必须包括一条权利要求。和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的写法具有规定的内容,例如,一般可以写为:“(如所述的)和如图所示的对于xxx(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名称)的装饰性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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