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的审查和授权
和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外观设计是需要审查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类似于中国的创造性),因此,在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后,审查员不仅会审查图片是否足以清楚以体现外观设计的特征,是否具有装饰性,以及是否具有单一性等,而且还会检索对比文件,以决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因此,一般而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后,需要1-3年才能授权。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不仅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而且还需要检索产品目录和商业杂志,也会检索国外的专利数据库。然后,基于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情况,审查员将会决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外观设计,将不考虑功能性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影响。
对于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由美国的法院通过1966年的Graham案确定的以下四个审查步骤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a)决定在先技术的范围和内容;b)确定本发明和在先技术的不同点;c)确定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程度;以及d)评价非显而易见的任何客观证据(也称为二次考虑)。而且,对于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美国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也类似。其中在否定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产品的设计人员”,而不是“产品的消费者”。并且在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同样可以结合多篇在先技术。但是和发明专利通过逐个比较技术特征来评定非显而易见性的方法所不同的是,在外观设计的审查中,强调了需要比较“整个视觉外貌”,而不能基于从在先技术中抽取的若干特征的组合来否定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说,必须存在一篇整体外貌基本相同的对比文件,才有可能否定外观设计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
除此以外,审查员还会审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图片说明”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单一性”以及“装饰性”等。
“装饰性”是指外观设计必须是基于装饰的目的而产生的,而不能仅仅是功能上或者机械上考虑的副产品。需注意的是,该要求并不能解释为外观设计不能具有功能性,而是应解读为:不能仅仅具有功能性。实际上,虽然许多外观设计具有功能性(例如轮胎表面设计),但如果这些外观设计只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装饰性,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而“单一性”则具体体现为:只有在单一设计概念下所发展出的多个实施例之间不具有可专利性区别的情况下,才允许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否则的话审查员会发出通知选择其中的一些实施例而删除其余实施例,当然被删除的实施例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经过审查后,如果审查员认为已经符合授权要求,将会发授权通知书。美国外观设计的专利期限为从授权日起14年。这不仅和美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申请日起20年)不一样,也和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申请日起10年)不一样。而且,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缴纳年费,这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节省了很大一笔费用。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触屏版二维码 |